一、投资法令比利时奖励投资办法系依据比利时1959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17/07/1959)、1970年(Loi d' Expansion Economique du 30/12/1970) 、1978年(Loi d'Expansion Economique du 4/08/1978)及 1993年( Financial aid awarded to compani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romoting economic expansion within the Brussels-Capital Region1/07/1993)及欧洲共同体1991年(EEC Council Regulation)等法令而定。
二、公司设立型态:比利时适合外商投资设立之公司主要可分为三形式:1-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语)S.A. (Societe Anomyne)或荷语)N.V. (Naamloze Venootschap) 、2-小型股份有限公司(法语)S.P.R.L. (Societe de Personnes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或(荷语)P.V.B.A.(Personen Ve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heid)及3-外国公司在比利时分公司(Branch Office)。
最广被采用及最能适应今日需求的公司形式系S.A./N.V.,组织基本条件为:· ※组织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最多再续延三十年一次(共六十年)。
·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 ※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二十五万比郎。
· ※实收资本不须超过认定资本总额之20%,惟资本却必须全部认购,因此公司之所有股票应在公司成立之前认购与发行,并必须以现金或其它有效之方式支付每一股票20%以上的股金。
· ※公司章程中必须详列公司的所有资产(土地、建筑物、工厂或信誉)。
· ※股东大会应每年最少举办一次,此外只要所持股权总和超过资本20%之股东提出要求亦必须即刻召集临时大会。议决时可采用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方式。
· ※股东大会指任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各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位经理级人员。
· ※股东大会指任一位或多位理事,其职权不受董事会管辖,且报酬在任命时订定。渠不得参与公司之任何营利作业,亦不得担任公司中的任何职位。
· ※每年支付净利之5%法定储金至该金额达认定资本的10%止。
规模较小之S.P.R.L./P.V.B.A.形式公司组织基本条件与S.A./N.V.形式公司大约相同,仅系:·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 ※资本不得少于二十五万比郎。
· ※股东大会仅须指任最少一位经理级之人员经营,不需指任理事。
第三种最适合外商设立公司之形态为外籍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fice,不受上述之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大会举行、管理规定等限制,惟该分公司之成立手续较费时间且须付之公司税(营业税)亦较高(非常驻公司税)。
三、奖励投资措施自1990年起,比利时对外投资奖励政策业已部份地区化,目前各项奖励投资措施即可列为:中央政府减税办法地方政府投资奖励办法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设于布鲁塞尔(首都)之办公室平均年度租费为每平方尺4,000比郎至8,000比郎,在其它都市或地区平均一年每平方尺为4,000比郎至6,000比郎。土地购价亦依据地区变化,工业地平均为一平方尺300比郎至1,000比郎,惟比京区办公楼一平方尺卖价可高达15,000比郎以上。
八、劳工相关规定一、劳工供应及品质:一般而言,比利时之劳工品质系属西欧最优良之一,工作效率及劳动生产力均属高,故多家欧、美、日汽车及其它公司都在比利时设有轿车制造或装配工厂。惟因劳工法规严格,加以近年当地及国际经济不景气,使70年代以来之失业问题迄今无法有效改善。
二、劳工法规:比利时劳工法令可认定为严格及周延之法令,社会福利、医药保险、工资、工作时数、休假日数、工作环境及员工是否须参加工会组织等事项均包含在法律管制内(Loi du 27 Juin 1969及Loi du 3 Juillet 1978)。
为保护劳工之利益、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解决劳工争论等,除经由劳工法庭处理外,法律并亦规定各界雇主(企业公会)及有关员工组织(劳工组织)及政府有关单位间成立「国家劳工委员会」(Conseil National du Travail)、「联合委员会」(Commission Paritaire)、「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改善委员会」(Comitepour 1 Amelioration des Conditions sur les Lieux deTravail)、「企业委员会」(Comite d'Entreprise)等负责协调。
劳工法亦规定雇用50员工以上之公司应至少选派一位工会代表,监督及保障员工之利益。所有领工资或薪资之员工以及个体经营者(Self-employed)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保险包括对员工及其直系子女之补助、医疗、退休养老金及失业金等。此外,雇主亦须在私人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赔偿险,范围包括工作中及往返工作时之意外险。
三、工资、工时:非技术人员平均工资为一小时400至500比郎,文职人员平均月薪为89,250至100,500比郎。法律规定雇主每年支给员工十四个月薪资。
法律亦规定每星期工作时数不得超过38.5小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十八岁以下之员工不得任职夜班(即晚班8点至早晨6点)。时数一季不得超过65小时,加班费用应依照下列方式计算:加班工作工资增加率及假日工作工资增加率:比国法律规定如果每天工作时数超过九小时或每星期超过四十小时即视为加班,每小时加班费至少为原每小时薪资加50%,如果为周末假日加班则每小时加班费至少为原每小时薪资加10%。
特别休假日:比国法律规定所有劳工及领薪人员每星期工作六日者工作满六个月有12天休假、满一年有24天,每星期工作五日者作满六个月有10天休假、满一年有20天。对于未满25岁刚毕业之学生如其于4个月内就业,即有权利比照一般休假规定。
除法律明文允许之情况、地区及行业外(例如观光地点及餐饮业),所有员工不得于星期天及国定假日工作。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比利时的交通网密度高而多样化:比利时为巴黎到汉堡,伦敦到法兰克福两条高速公路的交点。比利时的公路总长约为一万五千八百余公里,其中一千六百一十三公里为高速公路,主要高速公路有E17、E19、E40、E42贯通比国国境。
比利时是世界铁路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每一千平方公里有铁轨一百三十公里,与欧洲主要工业中心都有联系。
港口:安特卫普港(ANTWERP):位于距北海岸四十公里之内陆,是比国最大海港、欧洲第四大港,世界第六大港口。
吉不鲁日港(ZEEBRUGGE):该港位于比国西海岸,为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重要转运站,目前正在扩建成为多功能港口。
欧司斯但达(OSTENDE):该港亦位于西海岸,由于铁路网发达,已成为英国与欧洲大陆人民往来之主要港口。
肯特港(GHENT):位于内陆,经由GHENT-TERNEUZEN运河可到达海边,为比国第二大港,经由肯特之内陆水道可通德国之莱茵河。
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s)的国际机场,已逐渐成为欧洲空运的辐辏;半径350公里的范围内,重要都市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法兰克福、巴黎、里耳及伦敦等,皆在90分钟的航程之内。因此,有许多外国公司工商协会等之总部,以及欧洲共同体执委员(EEC Commission),部长理事会(EEC Council)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皆设在布鲁塞尔;许多国际银行亦设有分行,故以其优越之地理及发达之金融国际贸易业务活动,实为我厂商对欧拓展贸易之理想地点。